单位提供工作服,交押金是否合理
3.15消费者权益日还未到来,然而3.15维权行动早已在各大城市行动开来,近日就有位在银行上班的职员向消协留言称他在华夏银行南昌分行上班,然而银行给自己提供工作服,要求费用先自己垫付,干满两年后才可全额退还,未满两年提出辞职的不予退还。银行这样做是否合理呢?答案当然是不合理的,因为银行工作服费用属于经营成本,不应由员工来承担。
然而华夏银行南昌分行给予的答复是银行在录用员工时,每名员工都有自己需要完成的存款任务指标,如果在一定期限之内未完成,则自动辞职。银行对于每个员工的培训费、用餐费加起来不止所收的押金费用,而且银行服装都是采用质量很好的料子,如果每个员工都是工作两三个月就走人,觉得银行太亏,因此规定员工先自己垫付工作服费用,干满两年后才会全额退还。
现在很多企业为了便于管理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都要求劳动者统一着装,为此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提供必备劳动条件,而提供工作服是必备的劳动条件之一,用人单位应免费供应,不能将生产成本转嫁给劳动者,因此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工作服装费用。由此可看出银行提出的要求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违法劳动法规的。(编辑:姜慧)